(2012)陇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贾某某,女,生于1988年2月1日。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3年2月6日。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5年10月相识,于2006年腊月举行婚礼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07年11月生长子杨某甲,2011年3月25日生次子杨某乙。2011年9月14日我与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我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闹。被告动辄对我拳打脚踢实施家庭暴力。我曾于2012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我与被告婚姻关系目前名存实亡,现我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婚生次子杨某乙。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与原告2006年腊月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1月生一男孩取名杨某甲,2011年3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杨某乙。我们是2011年9月14日补办的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后来因杨某甲在宝鸡医院查出有病,为给孩子治病发生纠纷,原告就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在杨某甲病没有看好的情况下,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调解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当建立在互相关爱、互相理解的基础上。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生育有两个孩子,为搞好家庭生活和抚育两个孩子双方都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现长子杨某甲经医院检查患有疾病,双方更应一同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幸福的生活,给其一个美满的家庭。双方发生矛盾,其根本原因是为长子杨某甲治病一事,因双方在此事上缺少必要的沟通,出现矛盾后又未及时正确处理,致使双方发生矛盾。双方没有根本性的分歧,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维护正当、合法、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贾某某与杨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300.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祁小林审 判 员 张 峰代理审判员 金江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菁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