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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东民(二)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忠宽与被告沈阳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宽,沈阳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东民(二)初字第1676号原告:刘忠宽,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xx号xxx。被告:沈阳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明街x号。法定代表人:于红,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宽与被告沈阳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忠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福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