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赵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齐河县胡官屯镇平稳村民委员会与李开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河县胡官屯镇平稳村民委员会,李开荣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赵商初字第636号原告:齐河县胡官屯镇平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开生,该村村主任。被告:李开荣,男,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河县胡官屯镇平稳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开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河县胡官屯镇平稳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5月11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河县胡官屯镇平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齐河县胡官屯镇平稳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一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