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2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康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都芳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康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都芳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2295号原告沈阳康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9847972-6。法定代表人赵煜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铁龙,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阜新市。被告都芳源,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康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都芳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康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康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晓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