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一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24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5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请求本院给其留一定时间,双方回家各自考虑,但经本院多次通知原告到庭未果,后无法与原告联系,其代理人也无法与其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