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许宏利、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许宏利,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2)未执字第007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被执行人许宏利,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宏利、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西证执字第19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1273.96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逾期欠款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西证执字第1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锋-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