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连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连某,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王某,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金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