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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一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肖强与海南康伟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强,海南康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肖强。被告海南康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荣,总经理。原告肖强与被告海南康伟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康伟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强诉称,2007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海口市金贸西路XX号惠富达公寓XXX房,套内建筑面积71.19平方米,每平方米3934.81元,房屋总价款280119元。原告支付了90119元购房款(首付款)后,余款190000元由原告向深圳发展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支付给被告。双方根据签订的商品房合同,被告承诺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符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合同给定的、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另约定2008年12月31日前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并按约定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全面尽责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得到原告首付款和银行按揭款后,至今都不能按合同约定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且在原告多次催促下,才于2011年2月23日才将原告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好,已构成严重违约,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益。按照双方所订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约定,被告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3日止,逾期为原告办理房产证784天,应支付违约金3008元,具体数额的计算方式为:房款×0.005/365×违约天数。按照双方所订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约定,被告应于2008年1月31日交付已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可被告并未办理交房手续,至2008年9月21日,原告才拿到房子钥匙开始进行装修,逾期交房已达233天,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19580元,具体数额的计算方式为房款×0.0003×违约天数。原告要求被告尽快支付违约金总金额22588元。鉴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3008元(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3日,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2、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9580元(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9月21日,按支付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三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海南康伟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2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海口市金贸西路XX号惠富达公寓X幢XXX房预售给原告,套内建筑面积为71.19平方米,房屋总价款按套内面积按3934.81元/单价计算,合计人民币280119元。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付款90119元,余款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被告应当在2008年1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逾期交房超过60日,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应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遇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双方约定的非人为可控情形可协商延期交房、解除或变更合同。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被告应当书面通知原告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应出示约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包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产权证,逾期办理则按已付房款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因原告责任造成产权证迟延办理的除外。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于2008年9月21日向原告交付房屋,并于2011年2月23日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254XXX**号)。以上事实有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住宅单元交接书、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住宅单元交接书足以证明被告逾期交付房屋、逾期办理房产证,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自2008年2月1日起算至2008年9月20日止,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9580元(计算方式:280119元×0.0003×233天≈19580元)。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应为1401元(计算方式:280119元×0.005≈1401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以上两项违约金共计209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海南康伟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强支付违约金20981元;二、驳回原告肖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4元,由原告肖强负担39元,由被告海南康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萍代理审判员  符殷娇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琼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