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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泾民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泾民初字第0068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福奎助理审判员  马瑞文人民陪审员  张继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