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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袁军与李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袁军,李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485号原告:陈袁军。被告:李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袁军与被告李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袁军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袁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袁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袁军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