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11)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董振刚;苏朝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丛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董振刚,汉族住大名县大明镇北关村262号。申请执行人苏朝堂,汉族住大名县大明镇大名府路262号。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国际饭店**。法定代表人岳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董振刚、苏朝堂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董振刚、苏朝堂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丛执字第2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郭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