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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戚利云与徐香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利云,徐香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56号原告:戚利云,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徐香娣,女,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利云诉被告徐香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戚利云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戚利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