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童某甲申请执行童某乙、邓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某甲,童某乙,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052号申请人童某甲,女,194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童某乙,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临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法律效力,权利人童某甲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为72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7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0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