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郑雪勤诉宝鸡市金都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672号原告郑雪勤,男,汉族,1960年6月21日生。被告宝鸡市金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法定代表人王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利军,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雪勤与被告宝鸡市金都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雪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郑雪勤承担。审判员 刘 鸣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