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7月12日。委托代理人:高兴平,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富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金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