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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7月12日。委托代理人:高兴平,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富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金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