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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曾某与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20号原告曾某,女,汉族,1976年4月14日,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646。被告付某甲,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1417。原告曾某诉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甲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8月认识,××××年××月××日在本县石坝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年××月××日生下儿子付某乙。近年来,感情逐渐不和,从最初偶尔出现争吵变争吵为家常便饭。原告起初为儿子一忍再忍,被告却视原告为可欺的绵羊,使原告精神越来越差,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多次提出好聚好散,协议离婚。被告却将原告视为折磨对象,既不理睬,又不同意离婚。为了原告能有勇气活下去,特起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离婚后,原告愿独立抚养儿子并使其完成大学以上学业。夫妻间共同财产(主要有罗阳西北路17号房管花园七座13楼1306号住房一套相应房内生活设施。粤L×××××小汽车一部)各分一半。债务各承担一半。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被告离婚。二、婚生子付某乙(男,××××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价值:柒拾万元整各分一半,小轿车一部,价值:壹拾万元整各分一半。共同债务:壹拾陆万元整各承担一半;四、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被告付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及提供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相识相恋,于××××年××月××日在博罗县石坝镇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付某乙。原、被告婚后在博罗生活。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后双方争吵不断,感情不和,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多年后自愿结婚,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比较良好。虽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为家庭成员相处问题发生争吵,但是只要双方能相互谅解、共同努力,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沟通是可能继续将家庭经营下去的。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曾某与被告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炳兴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利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