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峰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峰峰分公司与被告吕某某为电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峰峰分公司,吕某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峰峰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清欠办主任。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峰峰分公司与被告吕某某为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峰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峰峰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军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