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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强俤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魏强俤与被执行人张春来其他合同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强俤于2012年3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宏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