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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炳建与徐二相、涂书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二相,李炳建,涂书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二相,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刘法军,河南省夏邑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炳建,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涂书军,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魏金峰,河南省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时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胜宇,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二相因与被上诉人李炳建、原审被告涂书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2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20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