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1902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20-05-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与李建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李建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民初218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 负责人:赵波,该行行长。 被告:李建平,男,生于1972年,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与被告李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8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杨太吉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晓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