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2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006号原告杨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奋斗,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被告秦某,女,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郭天鲁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