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安徽皖北交通路桥有限公司与利辛县展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辛县展沟镇人民政府,安徽皖北交通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展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刘建强,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强,利辛县展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皖北交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施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兆勇,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利辛县展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展沟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皖北交通路桥有限公司(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展沟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文强,被上诉人路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超及委托代理人庄兆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员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