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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林与孙丰、张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孙丰,张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421号原告刘林。被告孙丰。被告张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与被告孙丰、张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林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由原告刘林负担。审判长  刘惠霜审判员  王胡一审判员  谭志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