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林与孙丰、张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孙丰,张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421号原告刘林。被告孙丰。被告张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与被告孙丰、张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林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由原告刘林负担。审判长 刘惠霜审判员 王胡一审判员 谭志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