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徐民初字5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曹增奎与曹金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增奎,曹金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徐民初字526号原告:曹增奎,男,194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被告:曹金秀,男,194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增奎与被告曹金秀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增奎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增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小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