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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徐民初字5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曹增奎与曹金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增奎,曹金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徐民初字526号原告:曹增奎,男,194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被告:曹金秀,男,194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增奎与被告曹金秀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增奎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增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小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