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莫仕修与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佳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仕修,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佳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22号之一原告:莫仕修,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吴毓斌,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锦辉,汉族,1954年10月20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刘经明。被告:珠海佳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施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仕修诉被告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佳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仕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92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满秀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林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