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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新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新民初字第105号原告程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范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