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新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新民初字第105号原告程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范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