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电法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詹国忠绑架、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茂电法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国忠,男,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电白县人,农民,住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1512。2011年10月26日因本案涉嫌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押于电白县第一看守所。电白县人民检察院以电检刑诉(201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国忠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水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国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0年8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詹国忠伙同罗某、李某甲、张某甲、邵某甲(后四人已科刑)等人密谋后,驾驶摩托车持刀窜到电白县树仔镇树仔村委会东村晒场处,将林国标绑到电白县树仔镇山美村委会平头园村詹子心家门口处,被告人詹国忠与同伙便对林某甲进行殴打,并威胁林某甲要拿20万元,至当天15时许才将林某甲放走。(二)、2000年9月17日晚,罗某为了报复他人,便纠集被告人詹国忠与李某甲、邵某甲、王某甲(另案)等人持刀窜到电白县树仔镇电白盐场双登场部宿舍附近埋伏,当林裕辉驾驶摩托车搭着詹国宁、詹季生等人路过该处时,被告人詹国忠与同伙即持刀对林某乙进行殴打致轻伤。(三)、2000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詹国忠伙同邵某甲、张某甲、黄某(另案)等人密谋后,驾驶摩托车窜到电××××球场处,当林某丙搭摩托车途经该处时,被告人詹国忠与同伙即驾驶摩托车追到树仔镇登峰香料厂对面公路处,将林某丙拦停,以林某丙打伤其亲戚要赔偿医药费为由,对林某丙进行殴打,又将林某丙绑架到树仔镇海进村委会薛某甲荣家一间牛栏里进行殴打,并威逼林某丙打电话回家取6000元来赎人,直至第二天上午9时许才将林某丙放走。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詹国忠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绑架他人,又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詹国忠对指控的故意伤害作案无异议。对指控绑架林某甲的作案辩解,没有参与密谋,当时是罗某、李某甲、张某甲、邵某甲等人与林某甲、詹某丙明在詹某甲心家门口,其到后只是问发生什么事,觉得没有什么事情后就离开,不知道后来发生的情况。对指控绑架林某丙的作案辩解,没有参与密谋,只是收到林某丙的哥哥的朋友陈某转交来2000元作为林某丙打伤其朋友的医疗费,其他事情不知道。经审理查明:(一)、邵某乙与林某甲有生意上的冲突,邵某乙(另案)叫邵某甲(已科刑)组织人员抓林某甲,要林某甲赔偿20万元损失。2000年8月26日10时许,邵某甲(已科刑)纠集被告人詹国忠及罗某、李某甲、张某甲、杨春意、房某(后五人均已科刑)、王某乙(另案)等人窜到电白县树仔镇树仔白井村林某甲家准备抓林某甲,恰遇林某甲不在家。11时许,当邵茂芬与被告人詹国忠及罗宜茂、李加坚、张伟祥、杨春意、房阳梅、王国显等人出到树仔东村晒场处时,遇到林某甲驾驶摩托车经过,邵某甲与被告人詹国忠及罗某、李某甲、张某甲、杨春意、房某、王某乙等人将林某甲围住,然后挟持到树仔镇山美平头园村詹子心家门口处,被告人詹国忠打几拳林某甲后驾车离开。邵某甲、李某甲对林某甲说因生意上的事情,是邵某乙叫他们抓林某甲的,并要林某甲赔偿20万元给邵某乙。林某甲不同意,邵某甲、罗某、杨春意、李某甲、王某乙等人便殴打林某甲。经詹某丙明劝解,邵某甲打电话给邵某乙后,邵某甲等人才离开,15时许,林某甲才得以离开。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物证(1)、被告人詹国忠户籍资料。主要内容是:被告人詹国忠作案时有承担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主要内容是:2011年10月26日,电白县公安局民警在水东镇新风街抓获被告人詹国忠。(3)、本院(2002)电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是:认定罗某、张某甲伙同李某甲、邵某甲、詹国忠、王某甲等人绑架被害人林某甲。罗某、张某甲已被科刑。(4)、本院(2003)电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3)电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茂中法刑终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是:认定李某甲、杨春意、房某伙同罗某、张某甲、詹国忠等人绑架被害人林某甲。李某甲、杨春意、房某已被科刑。(5)、本院(2003)电刑初第251号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是:认定邵某甲伙同罗某、张某甲、李某甲、詹国忠等人绑架被害人林某甲。邵某甲已被科刑。2、证人证言(1)、詹某丙明证言。主要内容是:詹某丙明来到东村晒场时见到邵某甲、罗某、张某甲、詹国忠、王某甲、李某甲(“红毛仔”)及四、五名水东、南海镇的青年仔围着林某甲,南海镇的一名青年仔用枪顶着林某甲带到詹某甲心的屋边,詹某丙明跟随同往。“红毛仔”要林某甲给20万元某,拿枪的青年仔打一拳给林某甲,王某甲用脚踢倒林某甲,南海镇的四、五名青年仔对林某甲拳打脚踢,詹某甲心的母亲看见后哭了起来,邵某甲才叫他们走,林某甲被拘禁4小时。听“红毛仔”说邵某乙与林某甲生意上有冲突,叫他们绑架林某甲的。(2)、刘某乙春证言。主要内容是:2000年的一天11时许,刘某乙春出来上班时见到有十多人在其家门口围住林某甲。3、被害人林某甲陈述。主要内容是:林某甲与邵某乙在生意上有冲突。当天11时许,林某甲坐摩托车经过东村晒场,李某甲、罗某、张某甲、王某甲、邵某甲、詹国忠及水东开发区的四名青年仔将林某甲拉下车,其中一名青年仔用枪顶住林某甲,另一名推林某甲的摩托车,林某甲只好跟随他们到詹某甲心的家门口,邵某甲、李某甲说因生意上的事情,邵某乙叫他们抓林某甲的,并要林某甲赔偿20万元给邵某乙,林某甲不同意给钱,一名叫“亚意”的青年踢一脚林某甲的背部,李某甲打一拳头部,王某乙踢一脚胸部致林某甲倒地,邵某甲、罗某等人围过来对林某甲拳打脚踢。经詹某丙明劝解,邵某甲打电话给邵某乙,邵某甲等人离开,林某甲被挟持拘禁约4小时才离开。4、同案人供述(1)、邵某甲供述。主要内容是:2000年中的一天,邵某乙打电话给邵某甲说林某甲有意做低价格,造成他生意上损失,叫邵某甲带人警告林某甲。邵某甲带人到林某甲家,林某甲不在家,邵某甲就转告知林某甲的家人。到了下午林某甲前来说清事情,林某甲不认账,李某甲就将林某甲打倒在地上。(2)、罗某供述。主要内容是:邵某甲对罗某等人说林某甲抢了邵某乙的生意,并恐吓邵某乙家人,邵某甲、李某甲叫罗某等人绑架林某甲。当天10时许,邵某甲、李某甲带着罗某、张某甲、詹国忠、王某甲、黄某、杨春意、房某、李某乙等人到林某甲家准备绑架林某甲,而林某甲不在家。11时许,邵某甲、李某甲、罗某等人找到林某甲,与林某甲、詹某丙明来到詹某甲心的家门口,邵某甲、李某甲、詹国忠、王某甲、杨春意等人动手打林某甲。邵某乙打电话给邵某甲后大家才离开。(3)、张某甲供述。主要内容是:邵某甲与邵某乙是好朋友,邵某乙与林某甲在生意上发生了冲突,邵某乙就出钱叫邵某甲、李某甲带张某甲等人抓林某甲。当天10时许,邵某甲叫张某甲、李某甲、王某甲、詹国忠、罗某、杨春意、房某、李某乙、杨某乙、黄某等人到林某甲家准备抓林某甲,而林某甲不在家。詹某丙明打电话给邵某甲问为什么要抓林某甲,邵某甲说林某甲与邵某乙生意上有纠纷,叫詹某丙明带林某甲到詹某甲心家解决。11时许,邵某甲等人找到林某甲,与詹某丙明某起到詹某甲心的家,邵某甲要林某甲赔偿20万元给邵某乙,林某甲说是邵某乙抢了他的生意,不同意赔偿,邵某甲、李某甲、王某甲、杨春意等人打林某甲倒在地上。邵某甲打电话给邵某乙后大家才离开。后邵某乙给钱某,邵某甲分钱给大家。5、被告人詹国忠供述。主要内容是:2000年农历7月下旬的一天11时许,邵某甲、李某甲、罗某、张某甲、黄某、杨春意等人绑架林某甲,叫詹国忠过去。詹国忠到后看见邵某甲、李某甲、罗某、张某甲、黄某、杨春意等人跟林某甲谈价钱,并殴打林某甲,詹国忠也打几拳给林某甲,打完后就骑摩托车回家,6、案发现场图、现场照片。主要内容是:记录被告人詹国忠等人在电白县树仔镇树仔东村晒场处将被害人林某甲挟持走的现场概貌。上列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审理质证、认证,与查证的事实相吻合,予以认定。(二)、林某丙曾与树仔镇登楼村的人打过架。2000年11月11日18时许,邵某甲、张某甲发现林某丙、张某乙在树仔镇灯光球场搭摩托车去电城镇,邵某甲打电话纠集被告人詹国忠等人驾驶摩托车追赶林某丙到上海尾登峰香料厂对面公路,抓住林某丙殴打,说林某丙打伤薛某甲荣的小舅,索赔医疗费,林某丙没有钱,邵某甲又打电话叫来了黄某(另案)等人一起将林某丙挟持到树仔镇薛屋村薛某甲荣家殴打,将林某丙关进牛栏,威逼林某丙打电话回家取6000元来赎人。经林某丙的哥哥林某丁的朋友陈营子与邵某甲等人协商,由林某丙写下2000元的借条后,次日9时许才将林某丙放走。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物证(1)、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主要内容是:2001年1月,林某丙向树仔派出所报案,2000年11月11日晚,林某丙被邵某甲、张某甲、詹国忠等人绑架勒索。(2)、本院(2002)电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是:认定张某甲伙同邵某甲、詹国忠、黄某等人绑架被害人林某丙。张某甲已被科刑。(3)、本院(2003)电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是:认定邵某甲伙同张某甲、詹国忠、黄某等人绑架被害人林某丙。邵某甲已被科刑。2、证人张某乙证言。主要内容是:张某乙与林某丙在树仔灯光球场搭摩托车去电城,在树仔镇上海尾登峰香料厂对面的公路处被詹国忠、邵某甲、亚祥等人追上殴打林某丙,邵某甲打电话叫来二名青年仔,他们就将林某丙强行架上摩托车挟持走。后林某丙对张某乙说被詹国忠、邵某甲、亚祥等人带到薛某甲荣家殴打,詹国忠等人说林某丙打伤其登楼村的亲戚,索要6000元,经林某丙联系哥哥林某丁叫人送去部分钱,强迫林某丙写下2000元的欠条后才放走林某丙。3、被害人林某丙陈述。主要内容是:林某丙曾与登楼村的人打过架。2000年11月11日18时许,林某丙与张某乙在树仔镇灯光球场搭摩托车去电城镇,刚到上海尾登峰香料厂对面公路就被邵某甲、詹国忠、张祥追赶抓住殴打,说林某丙打伤他们的亲戚,索赔医疗费,林某丙没有钱,邵某甲又打电话叫来了一伙人,将林某丙挟持到薛屋村薛某甲荣家殴打,将林某丙关进牛栏,要林某丙拿6000元钱来,经林某丙的哥哥林某丁的朋友陈营子与邵某甲等人谈妥后,邵某甲等人又逼林某丙写了一张2000元的借条,第二日9时许才把林某丙放走。4、同案人供述(1)、张某甲供述。主要内容是:张某甲与邵某甲在树仔圩玩,突然见到曾经打过薛某甲荣舅仔的林某丙,邵某甲就叫张某甲一起抓林某丙去薛某甲荣处,张某甲跟邵某甲追到上海尾附近就抓到林某丙并打了他几拳,邵某甲用手机与詹国忠联系,詹国忠与亚银就来到现场,大家一起将林某丙挟持到薛某甲荣家,接着薛某甲荣的兄弟动手打林某丙。头铺村的营仔找到邵某甲说林某丙是他朋友的小弟,要求和解,邵某甲叫薛某甲荣要林某丙写一张2000元的借据再把林某丙送走。(2)、邵某甲供述。主要内容是:邵某甲与张某甲等人在树仔圩见到林某丙,张某甲说林某丙曾用砖头打伤薛某乙的小舅不肯赔钱,要抓林某丙赔偿,于是邵某甲与张某甲等人就开摩托车追上林某丙,说林某丙打伤人没有赔偿,抓林某丙上摩托车挟持到薛某甲荣家索赔医疗费。5、被告人詹国忠供述。主要内容是:詹国忠与邵某甲、李某甲、罗某、张某甲、黄某等人见到林某丙在树仔灯光球场,于是驾驶摩托车追赶,追到树仔上海尾登峰香料厂处就追上林某丙,詹国忠、张某甲、邵某甲、李某甲、罗某、黄某抓住林某丙,张某甲说林某丙打伤其亲戚不赔偿医疗费,就与邵某甲打林某丙,之后詹国忠、邵某甲、张某甲等人把林某丙挟持到树仔薛屋村薛某甲荣家再次殴打,把林某丙关进牛栏,逼林某丙写了一张2000元的借条后才放人。6、案发现场图、现场照片。主要内容是:记录被告人詹国忠等人在电白县树仔镇登峰香料厂对面公路处绑架被害人林某丙的现场概貌。上列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审理质证、认证,与查证的事实相吻合,予以认定。(三)、被告人詹国忠及王某甲、罗某、李某甲、邵某甲等人与詹国宁、詹某乙、林某乙等人有冲突,后密谋报复。2000年9月17日晚上,李某甲纠集被告人詹国忠及邵某甲、王某甲(另案)等人持刀窜到电白县树仔镇电白盐场双登场部宿舍附近埋伏,当林裕辉驾驶摩托车搭载詹国宁、詹季生等人路过该处时,李某甲等人即持刀砍伤林某乙。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户籍资料、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主要内容是:2000年9月18日,林某乙的家长向树仔派出所报案,9月17日晚林某乙被李某甲、罗某、詹国忠、邵某甲、王某甲等人持刀砍致轻伤。2、证人证言(1)、林某戊证言。主要内容是:李某甲、罗某、詹国忠等人砍打伤其儿子林某乙后,林某戊到詹国忠家找詹国忠赔偿医疗费,李某甲、罗某、詹国忠等人持枪威胁和殴打林某戊,詹国忠在场制止李某甲、罗某等人,才没有开枪。(2)、张某甲证言。主要内容是:罗某说,是邵某甲、詹国忠、王某甲、李某甲、房某、李某乙、伟国等人砍伤林某乙。3、被害人林某乙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00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林某乙驾驶摩托车搭载詹国宁、詹某乙回到电白盐场双登场部门口,李某甲、罗某、詹国忠等人就冲过来,李某甲、罗某向某宁开枪射击,林某乙弃车逃跑,被李某甲及红花村的一名男青年用刀砍伤背部、手掌、左肘和屁股等部位。经林某乙辨认,指认出詹国忠是伤害其的人员之一。4、同案人罗某供述。主要内容是:李某甲获知王某甲、罗某等人被詹国宁、詹某丁人围打,并砸烂王某甲的摩托车后,便与罗某、杨春意、詹国忠、王某甲、邵某甲、房某、李某乙等人驾车到山某桂某的虾塘边报复詹国宁、詹某丁人,李某甲、杨春意、房某、李某乙等人下车持刀追砍他们及一名登楼村的青年仔。被砍伤的登楼村青年仔的父亲到詹国忠家索赔医疗费,李某甲、罗某等人持枪威胁和殴打登楼村青年仔的父亲。5、被告人詹国忠供述。主要内容是:詹国忠与詹国宁、詹某乙、林某乙等人发生冲突,后詹国宁、詹某乙、林某乙等人将王某甲的摩托车打烂,李某甲等人获知后说要进行报复,于是詹国忠和李某甲、罗某、王某甲、邵某甲等人纠集了南海镇杨春意等三、四名男子持刀一起找詹国宁、詹某乙、林某乙等人报复,后窜到树仔电白盐场双登分场部宿舍附近埋伏,当詹国宁、詹某乙、林某乙等人骑摩托车经过时,詹国忠与李某甲、罗某、王某甲、邵某甲及南海镇的三、四名男子追打他们,南海镇的青年仔用刀砍伤林某乙。6、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主要内容是:伤者林某乙被利器砍裂伤,构成轻伤。7、案发现场图、现场照片。主要内容是:记录被告人詹国忠等人在电白县树仔镇电白盐场双登场部宿舍附近伤害被害人林某乙的现场概貌。上列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审理质证、认证,与查证的事实相吻合,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国忠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二次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绑架他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予刑罚。在绑架被害人林某甲的作案中,被告人詹国忠受同伙的纠集参与作案,没有参与索取钱财,参与作案的时间较其他同伙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邵某乙指使邵某甲组织人员绑架林某甲,邵某甲再纠集被告人詹国忠等人到林某甲的家绑架林某甲,再到将林某甲挟持到詹某甲心的家,可见整个作案过程是有组织、预谋的,认定被告人詹国忠等人经密谋后作案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詹国忠辩解没有密谋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在詹某甲心的家,被告人詹国忠在打了林某甲后离开,不清楚后来邵某甲等人向林某甲勒索财物与事实相符。被告人詹国忠此节辩解有理,予以采纳。在绑架被害人林某丙的作案中,被告人詹国忠受同伙的纠集参与作案,没有对林某丙实施严重的伤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邵某甲等人是临时起犯意再纠集被告人詹国忠等人绑架林某丙。被告人詹国忠辩解没有经过密谋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詹国忠又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又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与绑架罪并罚。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詹国忠没有直接伤害到被害人林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詹国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纵观全案,对被告人詹国忠犯绑架罪减轻处罚;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国忠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车代理审判员 杨成安人民陪审员 林国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光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