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金民终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致远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金华利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致远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金华利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致远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肖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利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荣。上诉人浙江致远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民初字第55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致远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致远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致远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陈旻尔审 判 员 徐 晋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