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895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黄某,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焱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