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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895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黄某,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焱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