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渝0105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甘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甘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5民初318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2号附3、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2889769J。 负责人:陶新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迎龙、刘羽飞,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逍,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江北支行)与被告甘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江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羽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逍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1.被告甘逍归还尚欠透支本金847.54元,截至2018年12月27日的利息1114.42元、滞纳金和违约金合计131.92元;2.被告甘逍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复利;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2093.88元的百分之五按月计收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被告甘逍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1120元。 被告甘逍申领信用卡及欠款事实 申请日期 2012年5月11日 截至日期 2019年5月27日 欠款金额 本金 745.43元 利息 1266.1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原告农行江北支行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甘逍向农行江北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以刷卡消费等方式透支款项,被告甘逍应当及时还清欠款,故农行江北支行主张被告甘逍返还透支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农行江北支行主张的利息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农行江北支行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甘逍对复利、滞纳金、违约金、律师服务费进行了明确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尚欠透支本金745.43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5月27日的利息1266.10元,以及从2019年5月28日起的利息(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745.4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甘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雪妍 审 判 员 陈丽蔚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二○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