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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左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2012)左民初字第7号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权四分公司与左权县新华书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权四分公司,左权县新华书店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左民初字第7号原告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权四分公司。负责人王某,任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左权县新华书店。法定代表人陈某,任该书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权四分公司诉被告左权县新华书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权四分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权四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权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三元五角,由原告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权四分公司交纳。审 判 长  刘 焱审 判 员  范光伟人民陪审员  王俊萍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智亚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