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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邹永耀与象山福瑞得服饰有限公司、林国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永耀,象山福瑞得服饰有限公司,林国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民初字第399号原告:邹永耀,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周奇嵩,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福瑞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河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存,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国存,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象山福瑞得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象山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根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在原告邹永耀与被告象山福瑞得服饰有限公司、林国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永耀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永耀撤诉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永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808元,减半收取12904元,由原告邹永耀负担;鉴定费49280元,由被告象山福瑞得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仙方审 判 员 陈 俊审 判 员 戴 鸣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应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