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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顾福林与孟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福林,孟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890号原告:顾福林,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富阳市人,住浙江省富阳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炜,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孟立军,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56—**号*楼。负责人:楼再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铁锋、周旭光,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福林诉被告孟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顾福林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汝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