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袁军与李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袁军,李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487号原告:陈袁军。被告:李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袁军与被告李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袁军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袁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袁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袁军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