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郸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有杠与杨传清、王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杠,杨传清,王密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民初字第532号原告王有杠,男,汉族,被告杨传清,男,汉族,被告王密,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杠诉被告杨传清、王密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有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志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