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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郸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有杠与杨传清、王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杠,杨传清,王密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民初字第532号原告王有杠,男,汉族,被告杨传清,男,汉族,被告王密,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杠诉被告杨传清、王密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有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志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