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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执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芜湖徽昌典当有限公司与南陵县华山生猪饲养有限公司、凌选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徽昌典当有限公司,南陵县华山生猪饲养有限公司,凌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00036-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徽昌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陵县华山生猪饲养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凌选金,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南陵县华山生猪饲养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陵县华山生猪饲养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陵县华山生猪饲养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南陵县华山生猪饲养有限公司在许镇镇马仁村有厂房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南陵县华山生猪饲养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财产(含厂房)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