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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朱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朱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72号原告雷某某,男。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雷某某与朱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雷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宏武审 判 员  孙爱俊代理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永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