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知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虞市百官中天网吧、浙江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虞市百官中天网吧;浙江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知初字第83号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守坤。被告:上虞市百官中天网吧。负责人:吴潮根。被告:浙江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朝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虞市百官中天网吧、浙江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被告上虞市百官中天网吧、浙江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志萍审 判 员 田 欣代理审判员 郑森轶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