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坊交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学志与王秋勇、张芹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志,王秋勇,张芹芹,张金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坊交初字第6号原告李学志,农民。被告王秋勇,居民。被告张芹芹,居民。被告张金国,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峰,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职工。我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志与被告王秋勇、张芹芹、张金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秋勇、张芹芹、张金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志撤回对被告王秋勇、张芹芹、张金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学志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郝 琳人民陪审员 王庆舫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琼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