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解放东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解放东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文生、张文河、吕学强借款合同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新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解放东路支行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新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宏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