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凤民一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迮学仕与詹克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迮学仕,詹克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凤民一初字第00720号原告:迮学仕,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红心镇杨山村××号。委托代理人:迮广强,男,汉族,1992年5月6日出生,农民,住址。被告:詹克平,男,汉族,1958年3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红心镇荷塘村××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迮学仕诉被告詹克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迮学仕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迮学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迮学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迮学仕负担。审 判 员 秦明拾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