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民四终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学锋与郭战友、郭学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四终字第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战友,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学良,农民。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成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锋,农民。委托代理人鲁士,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郭战友、郭学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1)滦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1)滦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5元,退还上诉人郭战友、郭学良。审判长 贾宝兴审判员 刘庆武审判员 张景常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树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