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利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宁波大榭开发区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利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52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利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52974-8),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新碶五台山路。法定代表人:俞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达因圣马克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榭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祖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利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达因圣马克家俱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利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双方就纠纷已庭外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利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达因圣马克家俱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建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