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桦民一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桦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王某某,女。法定代理人:胥秋杰,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鹏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