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随学诉被告屈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随学,屈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杨随学委托代理人马位西被告屈萱委托代理人张抗定案由:返还原物纠纷。2011年3月29日,原告以291480元的价格购买了咸阳市秦都区天元建材市场B区1-2号商业用房20年经经营权,该房的前期手续及房屋装修是由被告出资的,后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于2011年11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腾房,并赔偿原告租赁损失46800元。经询,被告同意腾房,但要求原告支付其所垫付相关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随学一次性支付被告屈萱100000元(2012年5月16日前)。二、被告屈萱于2012年5月21日将位于咸阳市秦都区天元建材市场B区1-2号商业用房交付原告杨随学。三、双方以前的债权债务即告消灭。四、双方其它无争议。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杨随学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赵晓燕人民陪审员 雷光锋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