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X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X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X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瑞X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29号原告深圳市宝X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某国,广东宏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宪。被告深圳市瑞X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委托代理人舒某华。上列原告深圳市宝X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X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小华独任审判,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国、李某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舒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至2月被告向原告采购货物���经原、被告双方对帐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1100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货款,仍欠原告货款41100元。对于2011年1、2月份的两笔货款共计51100元,原、被告双方曾于2011年10月25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可以仅支付该笔货款的70%即35770元,并要于2012年1月底之前全部付清,但被告违反该还款协议至今仍未付款,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要求撤销双方于2011年10月25日签订的还款协议,要求被告履行还款协议前的原货款。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1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0700元。被告辩称,按照协议付款,愿意支付货款1533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从2011年1月开始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3M胶。2011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付款协议书》,双方约���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1100元,双方协商按照货款总额70%支付,折后应付金额为人民币35770元;货款分三次支付,每月须支付一次,折后货款从2011年11月份开始支付,按3个月份为准。2011年11月21日、2012年3月13日被告已分别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10440元,剩余货款未支付。上述事实,有付款协议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3M胶,被告支付货款,双方当事人的购销合同关系成立,其权利义务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书》,原、被告已就2011年1月、2月份的货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即双方协商按货款总额70%即人民币35770元支付。债务应当清偿,现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20440元,还应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货款1533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瑞X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X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5330元。如被告深圳市瑞X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自判决给付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4元,保全费人民币431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40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445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小  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简少琼(兼)书 记 员 詹  惠  婷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