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王阿川与李庆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阿川,李庆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292号原告王阿川,河大医学部员工。被告李庆国,河大医学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阿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王阿川负担。审判员 马 喜 增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萍(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