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内民三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王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王秋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内民三初字第25号原告张建军,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王秋亮,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与被告王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军承担。审判员 康运庄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磊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