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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内民三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王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王秋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内民三初字第25号原告张建军,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王秋亮,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与被告王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军承担。审判员  康运庄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磊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