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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下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曾娟与陈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娟,陈琪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下民初字第559号原告:曾娟。委托代理人:冯卫江。被告:陈琪。原告曾娟与被告陈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敏独任审理,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娟及委托代理人冯卫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琪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娟诉称:2011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发包、被告以清包工方式承包杭州市下城区万寿亭街31号3单元302室房屋的装修项目,开工时间从2011年3月10日开始至2011年4月20日竣工,工程期限为40天(应为42天)。2011年4月10日后,被告单方面停工,同时手机关机并停号,无法与其联系。2012年底,原告以要装修房子为由,化名小李,通过QQ联系到本案被告。在聊天过程中被告炫耀其有18万元的年薪,2010年底4个月挣了13万多,其有11个工地正在施工,准备于今年买车代步。2012年2月6日,原告以请室内设计师测量房子、提出设计方案为由,约被告于当天下午三点在大关路上塘路588号欧尚超市肯德基餐厅碰面。同时,原告迅速报警。在民警见证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最终协商后,一致同意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4500元,由于被告当时无力还清,最后在民警的调解下被告签了欠条,双方约定被告于2012年3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赔偿给原告的人民币4500元,合同终止并结束所有相关法律手续。同时约定,延期(2012年3月10日以后)支付按10%每天赔偿甲方(原告)。2012年3月9日,原告打电话提醒被告归还欠条中约定的4500元,但被告知要等几天。至今,已经过约定还款期限30天,被告仍旧没有还款。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4500元;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3500元(自2012年3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10%每天计算,暂计到2012年4月9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曾娟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房屋装修合同,欲证明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2.欠条,欲证明由于被告原因,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被告应赔偿原告的赔偿款。3.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和照片,欲证明被告所出具的欠条是在110调解下达成的。被告陈琪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陈琪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系自行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1、2、3,经其当庭举证,本院认为,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能相互佐证案件事实,故本院均予以确认。综上,根据原告当庭举证及其陈述的情况,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就杭州市下城区万寿亭街31号3单元302室房屋装修工程于2011年3月9日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万寿亭街31号3单元302室房屋由被告以清包工方式承包施工,装修时间40天,合同造价为6700元。2011年4月10日后,被告单方面停工。2012年2月6日,在110接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因工地停工,赔偿原告4500元,于2012年3月10前一次性支付,合同终止;延期支付按10%每天赔偿。由于到期后被告未履行,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对停工赔偿原告的金额明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10%的延期支付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1%每天,截至2012年4月9日为1350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娟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500元。二、被告陈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娟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50元(2012年4月9日后按1%每天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至赔偿款履行完毕时止)。三、驳回原告曾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后由被告陈琪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原告曾娟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石 敏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