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一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钟祖婷与于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祖婷,于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钟祖婷,女,汉族。被执行人:于丽娜,女,汉族。钟祖婷与于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祖婷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丽娜支付定金60000元及诉讼费138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于丽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丽娜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